河南省农村资源性资产出租合同
(样本)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制定
2024 年 8 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 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就出租留光镇李王庄村约10.8亩设施农用地10年经营权事宜, 签订本合同。
一、当事人
甲方(转出方): 封丘县留光镇李王庄村集体经济组织
□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XXXXXX
身份证号码: XXXXXX
联系地址: XXXXXX
联系电话: XXXXXX
开户银行: XXXXXX
账户: XXXXXX
乙方(受让方): XXXXXX
□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
□身份证号码: XXXXXX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农户代表人): XXXXXX
身份证号码: XXXXXX
联系地址: XXXXXX
联系电话: XXXXXX
开户银行: XXXXXX
账 号: XXXXXX
二、土地概况
1、位置:封丘县留光镇李王庄村。
2、面积:约10.8亩。
3、四至范围:东临李恒敏耕地,西临耿村厂房,南临李安海耕地,北临路。
三、出租期限
1、该土地租期共10年,自XXXX年XX月XX日起XXXX年XX月XX日止,不提供免租期。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1、租金每年为XXXX元(大写:XXXXXX),租赁期内租金每亩每5年在上年度租金基础上递增5%,乙方应在本年度租期到期前 30日内交纳下一年度租金。
2、租金每 1 年支付一次。
3、若在出租期内甲方发包土地遭到破坏或存在乙方欠费等包括但不限于的情况,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五、出租期间相关费用
1、乙方应按时交纳土地租金。
2、乙方承担出租期间产生的一切税费及水电费。
3、乙方在出租期间因自身原因造成的甲方或第三方人身及财产损失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六、土地的使用
1、乙方未经许可禁止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或附属物;
2、乙方根据土地规划使用,不得私自变更土地用途,不得改变土地性质,禁止挖沙取土 ,禁止向土地内倾倒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经济后果由乙方承担;
3、租赁期内乙方不得转租(转包)该土地。
4、如因建设需要,政府需对此土地进行征收征用,双方应相互配合进行搬离、拆除,且不得要求进行任何补偿;如合同未到期,甲方应退还乙方未实际使用的租金,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每月按30天计),乙方超期未搬离、拆除的,视为自动放弃,由甲方配合政府进行处置。
5、租赁期内乙方不得私自改变土地性质及用途,不得挖沙取土,要保证四临完整。
七、土地交付及收回验收
1、甲方应于XX年XX月XX日前将甲方将出租的土地交接给乙方使用。
2、该土地以展示现状交割,公示面积如与实际面积有误差,不再多退少补。
3、乙方应于土地出租期终止之日,将出租土地完好交还甲方。如土地地面出现损毁,乙方应当修复到交接时的现状,否则甲方有权按照实际损毁价值向乙方追偿。
4、该土地上有原租户所属附属物,乙方须自行向原租户进行补偿,补偿金额以第三方评估公司出具的正式评估报告内金额为准,共计92.85万元。
5、合同到期或提前终止后,乙方所属附属物应于合同到期或提前终止后15日历天内自行搬离或拆除,逾期未按时搬离或拆除的,归甲方无偿处置。
八、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出租土地的,应按照合同总租金(出租期内总租金)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九、乙方违约责任
1、承包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出租土地,乙方应按照本合同总租金(出租期内总租金) 1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1)利用承租土地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2)逾期交纳租金1个月以上
(3)乙方从事国家及地方政府禁止的经营项目。
(4)乙方从事挖沙取土,向土地内倾倒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
(5)乙方损害、污染土地,承包土地抵押给第三方。
(6)乙方未经许可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或附属物。
(7)租期内乙方转租(转包)该土地。
(8)租赁期内乙方私自改变土地性质及用途,挖沙取土,未保证四临完整。
2、在出租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转租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不再退还剩余出租期限内的租金。
3、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须按日租金的 5 倍支付滞纳金。
4、出租终止,乙方应如期交还该出租土地。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5倍的滞纳金。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十、其他约定
1、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互不承担相关责任。
2、本合同生效之后, 如任何一方违约, 守约方为维护权益, 向违约方追偿一切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差旅费等费用)。
3、土地出租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出租的土地,并没收剩余租金。
(1)利用承租土地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2)逾期交纳租金1个月以上
(3)乙方从事国家及地方政府禁止的经营项目。
(4)乙方从事挖沙取土,向土地内倾倒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
(5)乙方损害、污染土地,将出租土地抵押给第三方。
(6)乙方未经许可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或附属物。
(7)租期内乙方转租(转包)该土地。
(8)租赁期内乙方私自改变土地性质及用途,挖沙取土,未保证四临完整。
4、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 均以本合同所列的地址及联系方式送达。一方如果迁址、电话变更或其他变化, 应当在变更或发生变化后7日内书面通知对方。通过传真方式的, 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 投邮次日起第7日视为送达。
5、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 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也可依法向封丘县人民法院起诉。
6、本合同未明确约定的内容,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执行。
7、本合同生效后, 双方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 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8、乙方出租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上述责任计算时间为自乙方接管土地之日起。
9、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并经封丘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鉴证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肆份, 由甲方、乙方各持一份、三资中心备案壹份,申请《交易鉴证书》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签字:
手机号码: 手机号码: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